性別、宗教、種族,階級與中國傳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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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集的十篇論文探討性別、宗教、種族、階級對中國傳統司法的影響。

張文晶〈唐代的女性與訴訟〉認為影響判決的因素,主要是女性在家中的「角色」和「身分」而非「性別」。臧健〈南宋時期立嗣繼產官司中的女性〉則指出情、理、法、事實的重要性不下於性別。

柳立言〈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看南宋審判宗教犯罪的範例〉指出判決大同小異的因素,如制度的約束。黃靜嘉、胡學丞〈從黜邪崇正到破除迷信〉認為妖術被輕罪化和除罪化,得力於西學和科學。林端、蔡博方〈清末民初繼受西法後的宗教團體法人化問題〉指出影響法人化的原因有政治外交、政府態度,和寺廟型態等。

劉曉認為〈元代司法審判中種族因素的影響〉不如「各從本俗」重要,四等人制也非法有明文。Joseph Dennis(戴思哲)探討〈Legal Education and the Circulation of Legal Texts in Ming and Early-Qing Gansu〉如何提升了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水平。Thomas Buoye(步德茂)的〈Evenhandedness and Excess: The Diverse Fates of Ethnic Minorities and Women in Qing Criminal Justice〉認為國家政策有時凌駕種族與性別的考量。

吳豔紅〈試論明代中後期生員的司法參與〉指出生員這身分之於百姓享有部分優待,之於鄉宦和地方官則無大優勢。黃源盛〈從半人半物到齊民──晚清民國禁革買賣奴婢的光與影〉認為終止奴婢制度的主要推手是自由平等和人性尊嚴等西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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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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