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法律在地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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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位處多方勢力交集的台灣,承受多股法律文明洗禮。原住民族於17世紀先遭逢歐洲的荷蘭法律,漢人移民接著引進東亞漢字文化圈法律傳統,19世紀末新興海權日本,帶入源自近代西方的憲政體制、刑事法律、財產法制,乃至親屬繼承法制。戰後改行民國時代中國的法律,但1949年起作為事實上國家,自主繼受歐美法律學說及制度,並於1990年代民主化後,形成當今法秩序。

 

本書依上述歷史脈絡收錄10篇論文,以顯現政權或國家的變動,如何主宰台灣的法律規範內涵,以及制法與執法階層的文化屬性,最終多元鑲嵌成當今台灣人法律生活。期待讀者將本書就特定議題、特定時代所為較細緻的論辯,置於整個台灣法律史的框架內,進而從各種視角,提出更多具有洞見的學術論述。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依文章序)

 

王泰升

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兼出版中心主任、中央研究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員。專攻台灣法律史,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3次、中研院人社專書獎、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終身成就獎等。

 

鄭維中

荷蘭萊頓大學歷史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專長領域:東亞海洋史、早期台灣史、近代早期世界史。著有《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製作福爾摩沙:追尋西洋古書中的台灣身影》、War, Trade and Piracy in the China Seas (1622-1683)等及多篇論文。

 

曾文亮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專長領域:台灣法律史。

 

吳俊瑩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現任國史館助修。研究興趣為台灣法律史、二二八事件。

 

陳宛妤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碩士,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專長領域:台灣法律史、民事財產法、日本法制史、法律與社會發展。

目錄


總序:為台灣學研究奠基/王泰升

編輯凡例

主編序/王泰升

作者簡介

圖表目次

 

導論/王泰升

第一章 帶入西方法律的荷蘭統治者/鄭維中

一、荷治時期台灣等級制領邦的政體型態

二、台灣本島領邦體制的確立與司法活動的推行

三、熱蘭遮市城市體制的確立與司法活動的推行

四、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印度地區推行的法律

五、羅馬―荷蘭法的形成與荷蘭諸邦司法機關的關係

六、荷蘭東印度公司司法當局治理漢人市民的情況

七、荷蘭司法機關吸納漢人鄉庄自治組織的現象

八、漢人市民共同體(Chinese gemeente)透過荷蘭司法機構重新詮釋漢人法習慣

九、結論: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

第二章 清治時期傳統中國的審案機制/王泰升、曾文亮、吳俊瑩

一、問題緣起

二、地方衙門檔案視野下的審案程序

(一)呈准階段對案件的輕重判斷與受理

(二)因人因案而異的審案程序

(三)「審轉」在地方衙門的意義

三、裁斷的準據

(一)律例被引述且被遵守

(二)律例未被遵守的情形較多

(三)律例規定僅是判案基準之一

(四)從傳統中國理解傳統中國

四、結論

第三章 近代西方憲政體制的到來/王泰升

一、前言

(一)問題意識

(二)研究對象

二、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憲政主義初體驗

(一)伴隨憲法爭議而來的憲政主義概念

(二)西方憲政主義的在地實踐:以台灣議會請願運動為例

(三)缺席的行動者:高山族原住民族

(四)整個日治時期程度有限的初體驗

三、國民黨一黨專制下的憲政主義再體驗

(一)以「訓政前置主義」箝制自由民主憲政

(二)非常體制下的憲政主義實踐:以雷震案為例

(三)重行集結的行動者

四、政黨輪替下的憲政主義新體驗

(一)自由民主憲政的實現及人民憲政觀的轉變

(二)國家真實與法制上宣稱矛盾以及相異的國族認同

(三)觀念分歧的行動者

五、認同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認同

六、結論:歷史思維下的未來展望

第四章 日治時期刑事司法與台灣社會的變遷/王泰升

一、緒言

二、統治秩序與政治犯的處置

(一)軍事鎮壓(1895-1902)

(二)對武裝抗日的司法制裁(1907-1916)

(三)對政治反對運動的法律壓制(1914-1937)

(四)戰時對政治犯的羅織入罪(1937-1945)

三、社會秩序與一般犯罪的懲治

(一)自成一套的犯罪控制體系

(二)整個體系的持續存在

(三)台灣社會的犯罪狀況

四、西方式刑事法制度的引進

(一)罪刑法定原則

(二)處罰須經正當法律程序

(三)處罰的平等性

(四)處罰規定的徹底執行

(五)監獄與更生

(六)非西方式的刑事措施

五、遵法服從與法律的繼受

六、結論

第五章 日治時期台灣的辯護士社群/曾文亮

一、前言

二、台灣辯護士社群出現

(一)帝國規格的辯護士職業

(二)殖民地特殊性與台灣辯護士制度

三、殖民地辯護士社群的職業性格

(一)帝國性格下的職業環境訴求與人權主張

(二)台灣社會脈絡下的辯護士形象與生計問題

四、辯護士社群的族群變化、世代交替與理念轉變

(一)本島人辯護士的出現與民族運動參與

(二)法庭權利鬥爭與人權擁護的職業理念

(三)新辯護士法與辯護士職業特權的強化

五、辯護士社群活動的在地化及其限制

(一)法律知識的大眾化

(二)台灣人辯護士的增加與辯護士社群的結構轉變

(三)在地化的人權擁護及其界線

六、結論

(一)帝國規格與殖民地特殊性

(二)殖民地特殊性的緩和與台灣在地性的浮現

(三)台灣在地性的強化與帝國化翻轉

第六章 日治初期資本主義財產法制的確立/陳宛妤、王泰升

一、緒言:法律史與經濟史的交會

二、雙軌並行的現代契約法制

(一)清治時期的傳統中國官府規定與民間習慣

(二)日治初期日本民法與台灣舊慣並存的現代契約法制

(三)台灣舊慣調查及契約習慣法之內涵

(四)新締結契約模式:施行公證制度

三、以「舊慣」為名的現代財產權制度

(一)確立單一的土地所有權

(二)導入現代不動產金融制度

(三)現代公示制度的建立:土地登記規則

四、現代資本主義財產法規範與概念在社會中的實踐

五、結論:有待未來更深入的研究

第七章 多元鑲嵌的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沈靜萍

一、前言

二、舊瓶裝新酒的舊慣:總督府法院對於「家」之內涵改造脈絡

(一) 近代西方法元素之帶入

(二)日本法元素之帶入

(三)傳統中國家族規範元素之消長

(四)對台灣人之家進行改造的意義及目的

三、多元性格之家族法對於女性之定位

(一)國家法賦予女性之權利主體地位及其內涵

(二)國家法默許女性權利地位之屈從與客體化

四、結論

第八章 戰後初期新內地的再延長與法律現代化/王泰升.

一、因不同國家的統治而再滋生「內地化」問題

二、 台灣在當時中國法制上的特殊性與「內地延長」

三、再次的「內地延長」部分提升了法制面的現代性

四、從屬於中國的內地化所致現代化中挫

五、新內地再延長的終止及其遺緒

第九章 戰後的繼受當代歐美日本法制及法學/王泰升

一、多元鑲嵌式自主繼受

二、對美國法的繼受

(一)經由美援體制導入美國法律或思維

(二)由法學研究者引進的美國法

(三)晚近立法上主動採取美國法制

三、對日本法的繼受

(一)日本法學知識對戰後台灣的持續影響

(二)以日本法作為供參考的外國立法例

(三)司法實務上日本影響力從絢爛歸於平淡

四、對德國法的繼受

(一)以戰後德國法推動台灣的自由民主法治

(二)被納入司法實踐中的德國法

(三)再度作為立法依據的德國法

第十章 原住民族相關法制的回顧及省思/王泰升

一、緒言

二、歐洲人殖民地上的臣民

三、漢人統治下的特殊人群

四、清朝法律下特殊地域的特殊人群

(一)在「境外」的「生番」

(二)在版圖內特區的「熟番」

(三)熟番從特殊人群到視同漢人

(四)生番首度面臨漢化的威脅

五、近代日本法下的同化與特殊化

(一)原住民族在國家法上的人群分類

(二)對高山族原住民為「特殊」統治的法制

(三)高山族原住民的法律傳統有限度的被延續

六、中華民國法下長期以同化為基調

(一)從「山地同胞」到「山地山胞」與涵蓋平埔族的「平地山胞」

(二)縮小特別區域及減少特別措施

(三)原住民族法律傳統遭否定卻也未貫徹法治原則

七、晚近國家法律轉趨承認原住民族主體性

(一)整體發展概況

(二)較具開放性的原住民身分認定法制

(三)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以因循舊章為主

(四)原住民族法律傳統國家法化的可能性

八、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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