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霍布斯認為社會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會契約。社會是一群人在一個威權之下,而每個人都將所有的自然權力交付給這威權,讓它來維持內部和平和進行外部防禦,只保留自己免於一死的權力。這個主權,無論是君主制、貴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較中意君主制),都必須是一個「利維坦」,一個絕對的威權。
作者介紹
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
英國政治哲學家,創立了機械唯物主義的完整體系,認為宇宙是所有機械運動著的廣延物體的總和。他提出「自然狀態」和國家起源說,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了遵守「自然法」而訂立契約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機器人,當君主可以履行該契約所約定的保證人民安全的職責時,人民應該對君主完全忠誠。於1651年所出版的《利維坦》一書,為之後所有的西方政治哲學發展奠定根基。霍布斯的思想對其後的孟德斯鳩和盧梭有深刻影響,但同時,他的社會契約論與絕對君主制又有其獨特性。
譯者簡介
莊方旗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博士,研究主題為古羅馬史詩與文學、古希臘悲劇與政治思想。研究興趣為西方政治思想、古希臘羅馬政治思想、政治思想史。
目錄
第一部 論人類
第一章 論感覺
第二章 論想像
第三章 關於思想的結果或連續
第四章 論語言
第五章 論推理與科學
第六章 通稱為激情的自發運動:其內部起源、以及表達這些起源的言詞
第七章 論述的終結和決議
第八章 論智慧的德行及缺陷
第九章 論知識的分類
第十章 論權力、身價、尊嚴、榮譽及身分
第十一章 論舉止的差異
第十二章 論宗教
第十三章 以幸福與苦難論人類的自然狀態
第十四章 論第一與第二自然法以及契約
第十五章 論其他自然法
第十六章 論人、授權人、由人代表的事物
第二部 論國家
第十七章 國家的起源、發生和定義
第十八章 論主權的確立
第十九章 國家的種類和主權的繼承
第二十章 論父系統治和專制統治
第二十一章 論人民的自由
第二十二章 論政治的和私人的團體
第二十三章 論政務大臣
第二十四章 論國家的養分與生育
第二十五章 論建議
第二十六章 論國法(civil law)
第二十七章 論罪行、寬恕與減罪
第二十八章 論賞罰
第二十九章 論國家衰弱和瓦解的因素
第三十章 主權者的職權
第三十一章 上帝國度的天性
第三部 論基督教體系的國家
第三十二章 論基督教體系的政治原理
第三十三章 論《聖經》篇章的數目、年代、範圍、根據與注疏者
第三十四章 《聖經》各章中聖靈、天使與神感的意義
第三十五章 天國、神聖、聖潔與聖餐在《聖經》中的意義
第三十六章 上帝之道與先知之言
第三十七章 奇蹟與其用處
第三十八章 論永生、地獄、得救、來世及贖罪在《聖經》中的意義
第三十九章 教會一詞在《聖經》中的意義
第四十章 亞伯拉罕、摩西、大祭司與猶太諸王在上帝國的權利
第四十一章 神聖救主的職責
第四十二章 論教權
第四十三章 論人進入天國的必要條件
第四部 論黑暗之國(Kingdom of Darkness)
第四十四章 論誤解《聖經》所引起靈的黑暗
第四十五章 論魔鬼學(Demonology)及其他異教的宗教遺跡
第四十六章 論無用的哲學與荒誕傳統所造成的黑暗
第四十七章 論這種黑暗所產生的利益及其歸屬的問題
回顧及結論
湯瑪斯‧霍布斯年表
譯名對照表
序
國家與政府的出現是人類開啟文明的根本──霍布斯《利維坦》的唯一訊息
英國大哲霍布斯(一五八八-一六七九)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一位人物,他對於近代歐洲啟蒙政治思想的出現有開創之功,也對於政治哲學上最古老的問題──我們為什麼要有國家──提供了權威性的答案。這個答案也許並非最究竟、唯一的答案,但是迄今無人能推翻。
霍布斯畢生致力於研究人存在於世間所可能面對的一切知識──也就是「哲學」之整體,它包含了認識自然、認識人類自身與認識人的社會組織等三個面向,而最後把它們都放入「上帝所創造的世界」這個基督教的根本教義中。因霍布斯在其一生中建立起他自己獨特的神學觀,故我們可以如是說:他在這特別的神學觀下尋求解釋「哲學知識」(萬有與人類的根本意義),企圖建立人類安身立命的終極原則。無疑地,這也應該是任何一位哲學家心中的原始召喚,但是衡諸近世西洋大儒,霍布斯可謂最接近目標矣。這乃因他的決心與付出是巨大的──他從年輕起就立志完成對於天、地、人三方面的認識,為了成就完整哲學體系,終身專心致志於學思,放棄出仕的機會與厚祿(他曾是太子查理二世的家庭老師),孜孜於「啟蒙」後世,終於留下傳世卷帙。
《利維坦》一書發表於一六五一年,迄今超過三個半世紀,但是其要旨絲毫沒有褪色。要了解本書理論的精神,得先細究其封面的一幅畫。
圖解:在英國的山河大地之上,浮現了一個君王,右手執劍左手執宗教儀杖,護衛著這塊土地。此君王之身軀乃由無數「小人」所構成,此即意味著經由社會契約這樣一個神聖的盟約樹立了「君主」,而「君主」守護國家、土地與立約之百姓。
這部書旨在點出一國之內若無政治秩序的可怕(霍布斯親身經歷英國內戰的殺戮與混亂,目睹鄉親朋友間竟落得兵戎相見,誠人世悲劇),因此極力推出「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此一觀念,也就是人有服從國家作為「主權機構」(sovereignty)的道德義務。何故?因為國家乃是人根據天生理性互訂社會契約所成立,其出現有裨大眾行為規範與社會秩序的建立;而人當初既在自由意志下同意設立「主權機構」以保和平,則爾後自有對其服從之義務,這個義務就是「政治義務」。這個機構乃是「政治體」(body politic),也就是國家(commonwealth)的意思,而其管理通常是由「君王」(monarch)主其職,因此「君王」也就是「主權者」(the sovereign)。
在《利維坦》中,霍布斯花了一半的篇幅來解說此義,這就是他整體學說中的政治哲學。而另一半的篇幅中,他剖析基督教信仰與人類生命間的關係(當然是指對信仰者而言),這即是他的政治神學。欲了解霍布斯思想全貌,二者不可偏廢,畢竟對他而言,人在獲得現世的安定後,生命的意義在於追求救贖與永生(進入天國),因此政治哲學加上政治神學才是一個完整的人生指引。
《利維坦》在政治哲學上的貢獻,約有以下兩端:
一、是為系統性社會契約理論第一人
社會契約理論其實自古即有,但多失之粗疏或點到為止,直到霍布斯才依嚴謹之「解析幾何式演繹法則」建構出來,他甚以此新方法論自豪。早在一六四二年他即已出版之《論公民》(De Cive),乃為《利維坦》第二卷〈論國家〉中社會契約理論之原型。而在《論公民》序言中,霍布斯自述:「近代物理科學始自伽利略,而近代政治科學理論則始自本書。」他著成社會契約論之關鍵靈感,乃來自於早些年前往歐陸拜訪伽利略時得到的「物體恆動定律」之啟發,他認為人也是「在社會群體中不斷動作、行動的個體」。因此以人的感覺(sense)、慾望(desire)、激情(passion)與思想(deliberation)作為解釋人的連鎖社會行動背後的根本動力,而副之以精密之演繹推論而成其契約理論。
二、是為主權者理論之集大成
主權者理論始自十六世紀末法國之包丹(Jean Bodin),但是完成於十七世紀中葉之霍布斯。簡言之,包丹只有言其然,並未詳析其所以然。在宗教紛爭下,包丹熱切希望法蘭西之安定與統一,因此著《國家論六篇》(Six Books on Commonwealth)揭櫫「主權者」之概念,申明其為地境內「最高、唯一與不可分割」(supreme, unique and undivided)之統治權力。但同樣期待英格蘭自內戰恢復安定之霍布斯,卻以每一個人對陷於自然狀態下「人人相敵」(a war of everyone against everyone)之深深畏懼,來解釋一國臣民樹立「主權者」之必然決心;此決心將給予「主權者」絕對之權力,因唯有絕對之權力才能保障絕對之秩序。此「主權者」勢大威猛如利維坦(舊約聖經中之海怪),是「正義的尺度」(measure of Justice)也如同「會死的神祇」(mortal god),作為一切人事的「公正仲裁者」(impartial arbiter)。對霍布斯來說,參與立約的是眾多獨立思辨秩序與生死間關係的人民──「原子化的個人」,他們堅定的盟約意志在瞬間樹立了「利維坦」這個集眾志而成的「主權者」。這個「利維坦」在概念上是個「人造之人」(artificial man),而眾多「自然人」的生命財產需要靠他的出現才能得到保障。既然此孔武有力且巨大的「人造之人」是保全「自然人」之生存與福祉的唯一可能,因此它是至高、唯一與不可分割的權威體(但由一國之君這個特定的自然人所代表);然而當盟約意志瓦解時,利維坦亦立時崩解,山河大地頓失守護者。
因此霍布斯給予「利維坦」一個理性的起源,它是上帝造人類時讓人類憑藉天生理性自然就會「思辨」出的一個「政治設計」,所以他認為人類能夠使用這種「政治理性」來經營政治生活,實屬於上帝設計的「自然國度」(the natural kingdom of God)內必然之理。但是上帝還有一個國度就不是人類可以參與或是理解的,那就是上帝的「預言國度」(the prophetic kingdom of God)。這牽涉到基督教義,也就是本書的第三部與第四部的內容。
上帝的「預言國度」由一連串的「天啟」(revelations)組成,已實現的是為「歷史」,例如創世、造人與諾亞方舟/洪水等;但還未實現的就是「預言」(prophesies)了,例如末世與審判。人類各個君王的責任是在末世到來之前的歷史中勉力維持政治秩序,等到千禧年時真正的君王──上帝──將降臨,而俗世君主就把統治權(替天牧民)交還給上帝,卸除階段性的任務。
在千禧年之前漫長的人世歷史與政治中,俗世君王的責任是維持社會秩序與護持正統基督教義,因此他得以同時手握寶劍與宗教權杖,這是明顯的政教合一觀念,也符合英國國教的實況。因此霍布斯是極力反對羅馬的梵諦岡教宗的,他甚至認為羅馬教宗宛如古代宰制全境的羅馬帝國之再現,陰魂不死坐在當初羅馬皇帝的寶座上,企圖壓榨操控日耳曼歐洲。他的最激烈指控竟然是:羅馬教宗無異於「敵基督」(anti-Christ,即是撒但),是世界人類最大的威脅與禍患。
《利維坦》這部書於一六五一年出版,這時間點其實頗耐人尋味。一六四九至一六五一年,英國有兩年的時間全國陷於「承諾服從爭議」(the Engagement Controversy)中,也就是舉國是否應該服從弒君的克倫威爾新政權?照霍布斯主權理論的邏輯,他是肯定的──凡有「實然」(de facto)統治權者就應享有「法理」、「應然」(de jure)統治權;換句話說,如果統治者失能失職搞到國家分崩離析、烽火連天的話,那他就已喪失統治正當性了,而人民造反有理。這等於說,霍布斯是主張人民平時應絕對服從,不可造反的;但如果造反成功──發動內戰且成功拿下統治權,則就有法理上的正當性了。霍布斯理論有這樣一個特色,其實讓他吃足苦頭,兩面不是人:在英國內戰初期,他的理論可想而知受到「造反的」議會黨的排斥與痛剿,他只得流亡海外;但「清教徒革命」成功後他又在「承諾服從爭議」中站在支持新統治者的立場,保皇派自然恨之入骨。
但我們綜觀霍布斯的理論,它是相當縝密合於邏輯的。人民訂約成立「利維坦」、樹立主權者給予其莫大權柄,也不過是希望因此得以安身立命好好活下去,但如果統治者辜負此託付,弄到國境內災殃連連民不聊生,那麼當初的託付自然失效,「承諾服從」也可撤回,而「天命」(其實是人民的盟約)將在新的統治者身上,只要後者能穩定局面、掌握「實然」統治權即可。這就是「效用主義」的成分了。
霍布斯的政治理論採用「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之觀念作為基礎,但又可歸於「效用主義」(utilitarianism)的思維模式,可說是為現代社會理論創下典範。當代社會理論在立說上有「自然權利」與「效用主義」兩大流派,互不相屬,但霍布斯兼為其祖,融於其社會契約中,不但對於當代民主政治理論有奠基之功,也對近世社會哲學之方法論有莫大啟發。從啟蒙時代以來,他對於人文社會思想史的貢獻,不但是全面性的,也是最深刻、最鞭辟入裡的。這的確少有人能及,說他是英吉利之光,應不為過。我們願意再重複強調一次:若伽利略標誌了新物理科學的開始,則霍布斯代表了新社會理論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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